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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第1-5年由县财政全额安排专项补贴,第6-10年由县财政按50%安排专项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外方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第11年开始,高于15%的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安排专项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其它地方税地方实得部分,5年内,由县财政全额安排专项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以本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其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安排专项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四、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5年内由县财政全额安排专项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从第6年开始,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按其50%安排专项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五、凡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地方实得部分的50%安排专项补贴;凡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地方实得部分的80%安排专项补贴。
六、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10年内由县财政按其交纳土地使用税的60%安排专项补贴。
七、免征城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维护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外来劳动力管理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规费。
八、外商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经县经贸委认定,可享受贷款贴息,贴息时间一般为2年,贴息分定额、全额。贴息金额一般1年不超过20万元。由县高新技术专项基金安排。
九、凡入江西玉山县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享受《中共玉山县委、玉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余发[2000]11号)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凡入江西玉山县的合资企业可享受增值税超基数返还的优惠政策。
十一、适用以上规定的对象仅限于从2000年起通过招商引资新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玉山县工商注册并纳税的外引内联企业。其适用年限均从工商注册之年开始计算(本规定第六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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