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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江西省玉山县行政中心14楼
 投资政策

  

  为了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和产业政策调整的需要,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国内外业界投资玉山,奖励区内外人士引资玉山,推进玉山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区内适用政策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各种产业优惠政策,凡经许可适用于中部地区的,于修订、更改或废止前,本区均遵照执行。
(二)玉山人民政府颁布的鼓励投资的各项规定于修订、更改或废止前,本区均遵照执行。
(三)玉山主城其他八区依法许可的鼓励投资政策,比本区现行鼓励投资政策更优惠的,则本着“重点优先、相互选择、有利发展”的原则,对符合本区重点打造和提升的产业,在许可权限内给予投资者同等或更加优惠的待遇。
二、区内优惠政策
本着“互利双赢,共谋发展”的原则,对于投资玉山区的各业主单位(含已在碚企业),区政府在首先保证其充分享受国家和玉山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的要求,对于社会知名度响、科技含量高、生产效益好、环境污染少、投资力度强和利税贡献大的产业项目,视其建设与发展的特殊需要,给予许可权限内的进一步优惠。
(四)财税方面:
1、新引进的国内外500强企业、国内外著名商标(知名品牌)产品企业,符合县区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且未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自企业纳税之年起,第一、二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级分成的100%,第三、四年区级分成的50%,由区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用于奖励企业法人或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2、新创办并经县、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型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外商投资型企业、出口产品型企业、农业加工型企业,符合县区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且未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自企业纳税之年起两年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区级分成的100%,由区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用于奖励企业法人或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3、新办年纳税(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殖税,下同)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和6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自纳税达标当年起两年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区级分成的70%,由区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用于奖励企业法人或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4、新办年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和3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自纳税达标当年起两年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区级分成的60%,由区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用于奖励企业法人或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5 、新办年纳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自纳税达标当年起两年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区级分成的50%,由区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用于奖励企业法人或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6、新办年纳税达到5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和1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自纳税达标当年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交纳生产经营性部分)、营业税、增值税区级分成的80%,由区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用于奖励企业法人或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7、凡在碚的生产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当年实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殖税三税合计比上年每增加100万,按三税计算的新增区级财力的50%奖励企业法人或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五)土地方面:
8、五星级项目。国内外500强企业设厂项目、著名商标(知名品牌)产品生产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生产项目,符合县区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是作为县重点和区五星级投资项目,由区财政补贴其所缴耕地占用税、新增用地有偿使用费、水土保持费和土地出让金的区属部分。
9、四星级项目。省部(含玉山)级50强企业设厂项目、著名商标(知名品牌)产品生产项目、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项目;外商投资控股生产性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且首期投资2亿元的产业项目等,符合县区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是作为县重点和区四星级投资项目,由区财政补贴其所缴土地出让金区属部分。
10、三星级项目。专业性出口产品生产项目;区域性农业产业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城镇化改造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且首期投资5000万元的产业项目等,符合县区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是作为区三星级投资项目,由区财政补贴其所缴土地出让金区属部分的60%。
11、二星级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首期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本区重点打造和提升的产业项目,符合县区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是作为区二星级投资项目,由区财政补贴其土地出让金区属部分的30%。农业项目确需改变用途的,按实际征地面积计算。
(六)规费方面:
12、新引进或新创办的县、区重点产业项目,凡本级政府有权免的建设规费(除工程质量监督费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全免;无权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13、生产性工业项目和小城镇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建筑工程地点在都县圈内的,县城建设配套费按《玉山县城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8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征收后,按区分成部分的50%补贴给投资者;工程地点在都县圈外的,县城建设配套费按区分成部分的25%补贴给投资者。减免的配套费必须用于改善基础设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七)规程方面:
14、新办和已办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经营、纳税十年以上才能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土地和财税政策不同时享受,供投资者选择其一。
15、上述土地优惠政策由区党委、区政府集体决定。其中,每宗土地面积500亩以下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超过500亩的,由区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请区委常委审定。
16、县、区重点企业或重大项目,以及投资巨大、效益显著的企业,其建设期间已享受优惠政策后,若确有困难或确有需要给予新增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或项目业主书面申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其中,减免、返回和奖励金额100万元及以下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超过100万元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请区委常委审定。
17、投资业主和园区按规定享受的减免、补贴、奖励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于每年3—6月期间,将其上年纳税的相关依据、证明交区财政局审核,报经区有关领导批准后,由区财政按照“总量核定、分年度安排”的原则,对照企业每年累计应享受补贴额度50%的比例予以安排,四年内补贴兑现完毕。
18、投资业主未按规定时限投资、建设、投产,或未达到减免、补贴或奖励规定的经营期限而撤资、迁出本区、转让土地的,其应退还已享受减免、补贴或奖励部分;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土地的投资业主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同时不再享受优惠待遇。
(八)服务方面:
19、对重点引进项目实行区级领导重点联系、挂牌督办制度。
20、列入县重点和区四星级以上的项目,由区党政主要领导挂牌督办,区党政分管领导联系协办,由项目对应的区职能部门(如工业类-经委等,下同)和区招商局会同项目落地单位(镇街、园区、企事业,下同)跟踪项目,全程代办手续。
21、列入区三星级的项目,由区党政分管领导挂牌督办,由项目对应的区职能部门和招商局主要负责人联系协办,由项目落地单位跟踪项目,全程代办手续。
22、列入区二星级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对应的职能部门和项目落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挂牌督办,有关责任人跟踪项目,全程代办手续。
23、投资业主要求的其它个案服务项目,由区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24、对于重点项目,由区行政审批中心协调中心各部门进行联合勘查现场,减少办件时间。有法定办件时限的,减半办结相关手续,非法定办件时限的,参照现行时限减少80%办结手续。
三、引资奖励政策
凡引资成功的均称引资人。
25、在引进县重点和区四星级及以上项目过程中,作为项目牵线并引进成功,发挥关键作用,做出重要贡献的第一牵头人或第一牵头单位,按该引进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2‰计奖,或按该引进项目征地综合成本价的3‰计奖。(区内专职招商部门及相关人员减半,下同)
26、在引进区三星级及以下项目(含大型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作为项目牵线并引进成功,发挥关键作用,做出重要贡献的第一牵头人或第一牵头单位,按该引进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奖,或按该引进项目征地综合成本价的1.5‰计奖。
27、引进无偿援助、赠款和争取国家、县级项目资金等,按到账资金的1%计奖,奖金由受赠或受益单位支付(对口支援、结对帮扶除外)。
28、奖金支付期限分两次。第一次为引进项目按合同、章程规定时限完成全部的征地或注册资金后,支付应得奖金的50%;第二次为引进项目及资金全部到位后三年内无撤资行为的,支付应得奖金的另50%。本着“谁受益谁奖励,谁收益多谁出奖多的原则,奖金由区财政与项目受益单位的镇街、园区、企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各自提取奖金并交由区招商局统一支付。引资人获得奖金应当依法纳税,并由奖金支付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
29、引进项目的星级认定和引资单位(个人)的奖励标准,由区招商局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并报请区政府批准。
四、其它
30、对于有意落户的县重点和区三星级及以上的项目,若有特殊需要或本政策例外者,可另行协商办理。
31、本政策如与以前区内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相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32、凡在玉山国家大学科技园区、玉山同兴工业园区投资新办企业的,在与本政策不相矛盾的前提下,合并适用。
33、若本政策之后,国家和县政府出台新的规定,则遵照执行。
五、本政策由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商业联合会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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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2006-03-01 09: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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